高雄市大榮中學學生手機(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民國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9年9月1日施行
一、依據:高雄市教育局109年8月7日高市教資字第10936061500號函與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
1.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校外人士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以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2.為使學生在不干擾教學進行的前提下,有限度地保障學生使用行動通訊設備(以下簡稱手機含平板電腦等設備)之權利,並促使學生養成使用手機的倫理,並遵守應有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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