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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14-03-03 | 點閱數: 1438
  1. 申請條件: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2. 申請標準:(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二)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3. 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以低收入戶為優先,並按其清寒狀況、在學成績分配之。
  4. 發給名額如下:高中(職)組:8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5. 應檢附資料如下:(一)申請書一份。(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含出勤及獎懲紀錄)一份。(三)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6. 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概不予審核。
  7. 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取消其資格。
  8. 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9. 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學校轉知學生,並公告於臺南市教育網路中心。(網址:http://www.tn.edu.tw/教育局公告)
  10. 申請要點(含總表、申請書及申請說明),可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科/文件下載/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及申請表件)下載。(網址:http://boe.tn.edu.tw/boe/wSite/mp?mp=20
     
  11. 若有疑問請洽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成淑慧小姐,電話06-2991111轉8329,電子信箱:tn581@mail.tn.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