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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14-03-06 | 點閱數: 1380
  1. 申請條件:設籍於新北市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持續居住新北市達四個月以上,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除外),並符合要點之規定者,始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2. 於103年3月17日前(依據前開要點第7點規定為3月15日,因遇假日順延)交由所就讀學校初審:
    (一)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3. 有相關問題,請洽詢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張銘娟小姐(02)29603456 分機2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