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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14-03-21 | 點閱數: 1225
  1. 獎學金申請對象以金門籍學生或設籍金門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2. 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1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獎助金者(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

()1科成績不及格者。

()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1.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下列證件: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前學期成績通知單、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