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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14-02-05 | 點閱數: 1714
  1. 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中、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訂有助學金申請辦法,申請資格為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中、低收入戶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3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2. 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3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3. 若符合前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請依該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戶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後逕
    寄該會(免備文)。申請辦法與所需表件請逕上該會網址下載運用:http://www.rel.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