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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14-03-10 | 點閱數: 1311
  1.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條件:(1)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2)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2. 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讀學校提出:(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