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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公告 | 2022-03-01 | 點閱數: 1085

大榮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大榮中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
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大榮中學學生獎懲規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二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三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四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五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熱心助人,義行可嘉者。
二、熱心公益活動,足資示範者。
三、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四、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認真負責者。
五、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六、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七、生活週記、作業書寫及各項心得寫作認真優良者。
八、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優良者。
二、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表現優異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性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五、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者。
六、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七、防治霸凌事件有功者。
八、建教班校外表現全勤獲優良者。
九、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有特殊優良行為裨益國家社會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獲得中央級單位長官屬名之獎勵前六名者或縣市級
單位長官屬名之獎勵前三名者(單人獎
及團體獎均屬之)。
三、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特優者。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防制霸凌事件,至防止重大事件發生者。
六、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八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
一、不按規定進出校區,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或比賽,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無故未參加愛校服務,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八、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九、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 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十一、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而係初犯者。
十二、 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三、 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四、 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十五、 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六、 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
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七、 不按時繳交週記、聯絡簿或作業者等,經催繳無效者。
十八、 口語猥褻、粗俗不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九、 不作整潔工作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次數累計達三次者。
二十一、 不遵守請假規則或逾時請假達三日以上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每三日
累計之。
二十二、 違反停車管理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三、 與同學發生口角爭執,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 無正當理由曠課或蓄意不進入教室者。
二十五、 上課看小說、漫畫,聽隨身聽或打瞌睡,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六、 上課期間逗留校外,或刻意不進入校園者。
二十七、 擔任班級幹部或糾察及禮賓幹部未盡職責,或無故不就職位者。
二十八、 違反生活常規,累計達三次者。
第九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
一、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 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三、 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四、 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嚴重者。
五、 規避公共服務,情節嚴重者。
六、 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尚非重大者。
七、 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八、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九、 故意攀折花木或其他損壞公物之情事,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 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一、 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二、 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
十三、 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十四、 有竊盜行為,但有悔意者。
十五、 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六、 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跳水、游泳、衝浪及
其他相類似之危險情事,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七、 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八、 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
嚇他人,勸導不聽,再犯者。
十九、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
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
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二十、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 欺騙師長或故意將個人基本資料,家長通知單等地址電話書寫錯誤,致使影
響正常行政作業者。
二十二、 逃避遲到登記及規避不當行為糾舉者。
二十三、 違反智慧財產權或未經師長同意擅自拍攝上課情形,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 攜帶香煙、打火機者。
二十五、 非社團時間在教室內玩撲克牌、麻將等,非賭博行為致影響他人學習者。
二十六、 校園內未遵守性別平等及人際相處分際,影響學習環境秩序或其他學生學習
權益者。
二十七、 口語猥褻、粗俗不雅,明顯有損他人名譽或涉及污辱者。
二十八、 散播未經證實情事,引發同學爭執者。
二十九、 欺侮同學其行為尚未達霸凌防治小組決議為霸凌者。
三十、 利用網路或社群軟體進行影射或挑釁他人致生事端者。
第十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過:
一、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二、 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嚴重者。
三、 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四、 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五、 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者。
六、 毆打他人致傷,情節嚴重者。
七、 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嚴重者。
八、 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九、 吸菸(含電子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者。
十一、 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跳水、游泳、衝浪及
其他相類似之危險情事,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二、 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十三、 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四、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十五、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十六、 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七、 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
嚇他人,情節嚴重者。
十八、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
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
十九、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者。
二十、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二十一、 言行舉止損及師長尊嚴致影響其教學或管理者。
二十二、 校外不當行為,導致引發事端、爭議或違法疑慮,經師生、行政機構或民
眾反應,損及學校聲譽者。
二十三、 住宿生違反住宿規定情節嚴重者。
二十四、 散播未經證實情事,引發同學鬥毆情節嚴重者。
二十五、 於教學時間拒入教學場所於校內遊蕩者。
二十六、 未經同意進入禁止場域或空間如辦公室教室或其他非屬應進之區域。
第十一條 學生之獎懲得由導師依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校內外特殊表現、服務學習、獎懲紀錄、
出缺席紀錄及具體建議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
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
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第十二條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
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
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
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
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
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
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三、 大功、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
校長核定後公布。
四、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
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
請其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四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
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五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
商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
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
學生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第十八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
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