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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5-02-06 | 點閱數: 1597
  1. 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經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者。
  2. 同一學年度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獎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辦法之獎助。(例如已請領103學年度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不得再重複申請。)

    請符合資格同學,在2/26(四)前到註冊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