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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16-02-05 | 點閱數: 1292

申請資格:
(一)設籍桃園本市6個月以上(104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市,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市各國中小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05年3月31日)
(二)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不含功過相抵)。
(三)未享有公費待遇。